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近日舉行的貫徹新《商標法》實務研討會上表示,從5月1日起“馳名商標”禁止出現(xiàn)在商品包裝上,“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”的宣傳即將終結!此次商標法修訂后,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機關、程序、環(huán)節(jié),并明確規(guī)定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。如違反規(guī)定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0萬元罰款。
同時工商總局明確:“馳名商標”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。也就是說,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“馳名商標”的商品,5月1日后仍可繼續(xù)銷售,直至售完。
此外,工商總局還確定,把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容器上,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。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因管轄權發(fā)生爭議,由工商總局指定的工商部門查處。
■目的
令“馳名商標”標示“下架”的立法目的在于,還原“馳名商標”法律保護的本來面目,更好地規(guī)范市場競爭秩序。新規(guī)定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于規(guī)制馳名商標宣傳的直接法律依據上的空白,有利于遏制權利濫用,更好實現(xiàn)馳名商標權人與其他商標權人、消費者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。
■澄清
消費者往往以為,“馳名商標”代表某個品牌商品質量好、信譽高。工商部門人士就此指出,2001年“馳名商標”在第二次《商標法》修訂中出現(xiàn)時,本意是對其擴大商標保護范圍,可以跨類別、跨領域實施更好地保護,防止被侵權“傍名牌”,而并非一個榮譽稱號。商品貼著“馳名商標”標識,并不足以說明其質量勝過同類產品。
“但實際上,在過去這些年里,‘馳名商標’被異化了。”主要表現(xiàn)在三個方面:
一是不少地方政府把當?shù)伛Y名商標的擁有量看成一種政績工程,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當?shù)仄髽I(yè)發(fā)放高額獎金,這無疑鼓勵了部分企業(yè)對馳名商標的不正當逐利,甚至有的企業(yè)不惜通過制造假案訴訟以獲得司法認定。
二是企業(yè)無視馳名商標認定中“個案有效”“動態(tài)變化”原則,不正當?shù)匕疡Y名商標異化為廣告資源,對商標“馳名”本身大范圍、長時間地做廣告宣傳,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。
三是在事實上成為左右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因素。尤其是“馳名商標”字樣在公交車、產品包裝上慣常出現(xiàn),使消費者把馳名商標看成是頂尖品牌,以致盲目選擇標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和服務。